政策原文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办理。
第四十三条 〔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直接办理。
第四十四条 〔购房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当场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四十五条 〔务工经商迁移〕在省内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第四十七条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在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凡自愿来川(除成都市外)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而回迁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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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ad}> 文章转载自:本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