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9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部门9日三读修正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意图使他人出境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处200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
台立法部门4月27日并案审查行政部门函请审议及“立委”所提“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现行条例第4条第一项条文规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处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意图使他人出境实行犯罪,而犯前项(第4条第一项)之罪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处2000万元以下罚金。若成年人招募未满18岁之人加入犯罪组织,而犯上述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读通过条文重点也包括,具公务身份或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资助犯罪组织等行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并增订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资助犯罪组织的没收规定,扩大没收范围,彻底剥夺组织犯罪的不法所得。
此外,以言语、举动、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为犯罪组织的成员,或与犯罪组织或其成员有关联,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的场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该管公务人员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处30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三读通过条文,将“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改为“经判决有罪确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