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药费用实行按比例支付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一个医保统筹年度内,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发生治疗该类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
按比例支付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癫痫1500元;精神病(重性精神病除外)、类风湿性关节炎、支气管哮喘、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500元;高血压病(Ⅱ、Ⅲ级)3000元;心脏病(肺心病、高心病、冠心病、风心病、扩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500元;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肌无力4000元;帕金森氏病45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丙肝除外)、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结核病、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术或冠状动脉搭桥术后50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55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症、地中海性贫血6000元。
享受两种及以上第一类门特殊疾病待遇的人员,可将治疗多种疾病所需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就高享受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待遇。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支付,一个统筹年度只扣减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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