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是人类文明的伟大结晶,读者必须倍加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划线、印描、折叠或遗失。如有上述情况,均按本规定处理。
(一)凡遗失图书,应在一个月内以相同版本和相同图书编号的图书偿还,另收图书加工费2元,否则按下列规定赔书。
一般图书按原价12倍赔偿。
各种工具书和孤本书,市场上难以购买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进口外文书按原价3倍赔偿,文艺图书按原价的12倍赔偿。
成本多卷书、配套工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者除赔偿全套外,再按遗失之书价的3倍赔偿。
其它图书资料及各种画册、照片、图书等,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赔偿数额。
(二)污损书刊,按其污损程度,照下列规定处理
污损书刊,按其污损程度较轻,不影响书刊内容和纸质,对他人阅读无大影响者,赔偿书刊原价的3050%。
污损严重(十处)以上,严重影响他人阅读或污损无法清除的,按有关书刊遗失条文处理并交回污损图书。
(三)偷窃、撕毁书刊的处理
凡偷窃、撕毁书刊中的资料、图片、数据、表格等可按原价处以罚款。
隐匿书刊中的图表,附属物等不归还图书室的以“偷窃、撕毁书刊”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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