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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落户条件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满半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人员,可以凭学历证明、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向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指《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六类人才),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材料:
(一)学历、职称、突出专业技术、技能等特殊人才落户:
户口簿;
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裁判文书;
申请人在本区无房证明;
居住证(或者现居住地近期连续居住满3年证明);
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二)突出贡献人员落户:
户口簿;
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裁判文书和生效证明书);
申请人在本区无房证明;
获得地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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