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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取消我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正常出行,市政府决定,自2022年3月21日起,取消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以下为取消限号前的规定
为缓解交通拥堵,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我市将恢复城区内机动车尾号常态化限行。
一、限行时间
自2021年12月6日起,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7时至19时,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不限行。解除或限行号牌规则变化根据石家庄限行政策同步轮换,不再另行通知。
二、限行区域
晋州市城区(东环以西、北绕城以内、307国道以北)。
三、限行措施
本市和外埠号牌(含临时号牌)的非营运车辆实行每天限行2个车牌尾号,限行尾号与石家庄市主城区同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特殊时期限行措施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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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行车辆类型
限行期间,其它道路限行措施规定同步执行。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公共汽车、长途客运车、客运出租车(不含租赁汽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持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运行证件的车辆,单位通勤班车(大中型以及载客汽车)和核发校车牌照的校车。
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送血车和工程抢险救险车。
车身喷涂统一标示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环保、大气监察监测车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车、银行运钞车、民政救助及清障救援等确需通行的执法车辆、专项作业车辆。
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
殡仪馆的殡葬车。
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车(残疾人驾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五、限行处罚
请各有关单位、驾驶人及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警大队将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道路通行的,处罚100元罚款(不计分)。
文章转载自:本地宝